為進一步規范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適用,加強刑事執行監督職能,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促進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增加法律意識,提升執法水平,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積極探索建立相關監督機制,加強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案件的有效監督,及時發現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環節存在的執行問題和安全隱患,確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使監督工作向縱深方向延伸,共同推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工作向規范化發展。 搭建信息渠道,及時備案報送。為全面掌握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信息,及時獲取監督線索,昌邑區檢察院與轄區內公安機關搭建信息渠道,及時完成信息報送,明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機關要將相關材料及時報送檢察院。報備材料應當包括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文書以及解除變更文書,同時生成安全預案和執行人員情況以及工作計劃等。按照共同簽訂的《規范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工作機制》要求,及時協商和解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共同分析工作動態,研究工作措施,更好地推動合作機制的落實。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檢警銜接不夠緊密,手續交接不及時,監督不到位等突出問題。要加強協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進一步規范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加強執法安全管理。 建立同步監督,進行實地檢察。為動態掌握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昌邑區檢察院與轄區內公安機關實行同步監督,明確公安機關在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定期向檢察機關告知執行情況,根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情況進行實地檢察,必要時進行隨時檢察,了解執行機關是否充分保障被監管人住宿、飲食、睡眠等基本生活條件,是否存在對被監管人刑訊逼供、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等行為,同時還對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員進行問卷調查,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保障訴訟權利,依法安排會見。為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辯護人與被監管人的會見權。昌邑區檢察院與轄區內公安機關建立訴訟權利保障機制,對于辯護律師要求與被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的申請,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外,公安機關應及時安排會見并提供時間和條件保障,不得限制會見;不得派員在場監聽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談話內容;被監管人屬于“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向被監管人員告知具體內容。 規范執行程序,健全監督機制。為進一步健全和規范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程序,避免脫逃、傷亡等事件發生,昌邑區檢察院與轄區內公安機關共同規范執行程序監督機制。明確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的權益范圍,依法保障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安全。要求公安機關建立執行工作臺賬,由辦案單位詳細記錄執行民警信息、將被執行人帶離和返回指居場所情況、交接班情況、與辯護人會見情況、被執行人身體情況等必要信息。制定應急突發預案,確保被監管人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得到及時救助。 遵守保密原則,防止泄露信息。為保障偵查辦案活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順利進行,昌邑區檢察院與轄區內公安機關要求辦案人員嚴格遵守保密原則,防止相關人員在開展監督中泄露知悉的案情和其他信息,打探案情,為被監視居住人說情,通風報信等行為的發生,規定檢察人員要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加強檢察監督不僅可以約束決定機關和執行機關的行為,防止權力被濫用,減少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只有決定機關、執行機關與檢察監督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才能真正實現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應有功能,發揮其最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