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制度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一類法定用益物權,意在保障家庭成員的居住和供養問題。這一制度的實施,不僅是對傳統法律概念的一種繼承和發展,也是現代社會對住房問題新需求的一種回應。 那么,關于居住權你知道多少呢?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普法講堂 居住權一方面設立方式靈活、性質相較于租賃權更加安全穩定可以充分發揮房屋的經濟價值。比如失獨老人可以先為自己設立居住權,再將自己名下的房屋售賣給他人獲得一筆養老金,這樣既能保證老有所居,也能夠實現以房養老。 另一方面,居住權有強大的社會保障功能,可以滿足社會弱勢群體對房屋的需要,使得老人、離婚婦女、未成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居者有其屋。比如夫妻雙方都曾離異,又重新組合了新的家庭,丈夫病逝?,F有的房產要給原來的子女繼承,但是又想保障妻子的居住權利,就可以給妻子設定居住權。 作者:程韻竹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