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源林區基層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件。 原告邵某與被告丁某于2018年離婚,離婚后被告主動撫養孩子,但后期被告由于沒有時間,孩子一直跟隨原告生活,故原告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由原告撫養,同時,被告需要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調解過程中,法官鑒于孩子小丁已年滿8周歲,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他的權益密切相關,所以,要首先了解小丁的意愿和想法。在和小丁的聊天中,法官了解他的學習、生活和父母陪伴情況,同時小丁表示愿意跟隨媽媽邵某一起生活。了解到孩子的意愿后,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以親情作為切入點,從對孩子未來學習、生活等方面進行分析,詳細講解相關法律規定,讓雙方都認識到孩子的健康成長才是第一位的。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小丁隨母親共同生活,由原告撫養至小丁獨立生活為止,被告丁某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1000元。 夫妻離異雖然意味著婚姻關系的結束,但夫妻雙方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卻依舊存在。子女撫養事關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雙方應本著有利子女的原則,作出符合實際的理性選擇,努力將離異給子女造成的傷害降至最低,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長。下一步,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將繼續深入社區、學校進行婚姻家庭、孩子撫養等方面的法律知識宣傳,引導群眾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作者:彭博 責編:遲瑞冰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 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