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分割財產和分割債務是常見的訴訟請求,而“貸款購買的房屋”一方面涉及共同財產,另一方面,如果該房屋貸款尚未付清,也會涉及共同債務。因此,對于涉案房屋還貸問題的認定要格外嚴謹。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貸款購買了房屋,婚后共同還貸,在離婚訴訟中應該提交哪些證據呢? 法官說法 對于婚后共同還貸的證明問題,一般需要提供銀行償還貸款的記錄以證明還貸的時間,同時還要提供結婚證證明“還貸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就是說,還貸的時間只要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即可認定是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不必刻意區分還貸的資金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當然,在實際的審判過程中,法官也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比如現實生活中,夫妻之間也存在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涉案房屋的還貸問題作出特別約定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法官會結合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