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某住宅小區,2014年1月該小區竣工驗收。小區中央有一塊公共綠地,沿綠地四周建有一帶狀停車場。2024年4月,甲公司與業主張某簽訂《車位租賃合同》,約定22號車位出租給張某使用,期限60年。對于甲公司將車位出租的處置行為,業委會提出異議,認為停車位是占用公共道路、綠地建設,屬全體業主共有,該公司無權處置。 結合本案,地面停車位是歸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并可進行出租出售,還是歸全體業主所有可自由停放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道路、綠地等的權利歸屬】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span>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span>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案中,停車位是占用小區公共道路、綠地而建設的,依法應屬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業主共有停車場中的停車位出售,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