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件贈予糾紛案件。2022年春天,原告黃某經網友介紹認識了被告王某開始交往,同年6月到8月之間,黃某給王某紋眉費、交納房租、回家老家路費等款1萬余元。同年10月,被告為原告支付購買寶馬牌小型汽車一輛車款13萬元,車輛登記在被告名下,不到一年的時間,黃某為王某共花費20多萬元。 2023 年3 月,王某以患病為由,要求與黃某解除戀人關系,同年3月底,王某稱回吉林治病,并且不再回復原告的任何消息。同年5月,原告黃某到長春、通化、白山等地醫院查找被告,但均查無此人。此后,被告拒絕與原告聯系。黃某認為,被告借以女朋友的身份,向原告借錢索取大額財產,并且拒絕返還,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起訴至江源林區基層法院。 在庭審過程中,王某稱所有的錢和物都是黃某自愿贈予給自己的,自己并沒有索要過,而黃某表示自己的生活也非常困難,為了滿足王某的要求,自己向銀行借貸了29萬元。后經過法院審理查明,黃某通過轉賬形式贈予給王某的多筆錢款中,幾乎都是520、1314、5200等特定日期及表達愛慕意義的特殊金額,這幾筆贈予應當認定為一般性贈予,應屬于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應當予以返還。而將汽車贈與王某,已超出日常交往范疇,并非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為目的的贈與,最終判令王某將汽車歸還給黃某。 戀愛關系中,戀人之間有金錢財物的“你來我往”,是人之常情,通常是當事人為表達愛意或者增進彼此感情而為。法官提醒,大額金錢往來應明確款項性質。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之間通過小額轉賬、互贈滿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禮物表達愛意,應視為一般贈予,無需返還。如果是以結婚為前提的大額贈予,例如購車款、購房款等,雙方結婚的目的未能實現,贈予一方可要求返還。“大額”的標準應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當地的消費水平等綜合確定。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 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