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某物業公司訴某小區居民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某物業公司向法院訴稱,其為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被告該小區業主自2021年10月15日起累計拖欠物業費10224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物業費,被告至今拒不支付,無奈之下原告將其訴至法院。 張鈴捷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時間與被告聯系,被告表示不交物業費,是因為物業公司沒有服務到位,物業費標準過高。被告指出,買房時說是封閉小區,且每個門崗有專人站崗8小時。入住后,只有南大堂和北門有保安,還不是站崗形式;進入小區的門禁雖然是人臉識別,但不是園區的人員也能隨便進入,外賣人員和超市送貨人員都有門禁通卡;被告房屋在裝修期間,裝修的工人曾受到保安的辱罵,被告投訴到開發商后和解;被告的車輛曾停放在園區外門市房車位上被盜,物業沒有提供相關的視頻證據,稱不是物業負責;小區南大堂門前的車輛隨意停放,物業也說和他們無關,后來物業才進行了處理。 原告物業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物業公司和住戶都簽訂了合同,合同里明確規定了物業服務的范圍以及物業費標準,說明被告對于物業費標準是認可的,至于被告所說的服務不到位問題,物業公司正在積極解決,不能構成不交納物業費的理由。 法官認為,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之間就物業管理服務及相關的物業管理活動所達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業主應及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以確保物業服務工作的有效運行。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管理因受眾群體廣、管理事項多,具有廣泛性、持續性等特點,不能以個別時間點的瑕疵狀態而完全否定物業公司履行管理維護義務的事實,亦不能以個別事項服務瑕疵或單一業主個體感受全盤否定物業的整體服務,也不能以此作為拒絕交納物業費的正當理由。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是由全體業主決定的。如果覺得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滿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就可以選聘或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在實施這些步驟的過程中,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規,尊重業主的權益和利益,確保整個過程公正、透明、合法。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