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乘坐出租車時不慎將手機落在車里,后該車司機陳某行駛5.6公里路程將手機送還趙某,并向其索要報酬及燃油費、經(jīng)濟損失費共計1000元,如果趙某不給則不予歸還手機。 司機給乘客送回遺失物,是否享有報酬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遺失物拾得人的返還義務】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六條【遺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的費用支付義務】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本案中,司機陳某發(fā)現(xiàn)乘客趙某將手機遺落在其出租車上,雖然此時手機屬于其管轄控制的領域范圍內(nèi),但根據(jù)遺失物的性質(zhì)可知,該手機是處于權利人趙某的占有脫離狀態(tài),該手機屬于遺失物。而司機陳某作為拾得人有保管或交付保管遺失物、通知遺失物權利人的義務,必要情況下還有移送遺失物的義務。同時,按照理解,支出的必要費用應包括在管理或服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過程中實際受到的損失。 因此,本案中的司機陳某僅能就其為保管遺失物手機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如燃油費向趙某進行追償,其他報酬類的費用則無權請求趙某承擔。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