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發區法庭審理了一起因在食堂打飯時發生爭執并導致一方受傷引起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辦案法官對責任主體的責任比例作出認定,糾紛得到順利解決。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原告孔某和被告張某在工地食堂排隊打飯,原告要求被告讓路被拒絕后,因原告用餐盤撞擊被告的后背,引發口角,進而矛盾不斷升級,被告用頭盔將原告的眼部打傷,原告住院治療10天,診斷為左眼眶骨骨折,花費醫療費5.5萬元。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7萬元。 案件審理 原告訴稱:自己頭部眼眶骨折是被告用頭盔擊打造成的,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糾紛的起因是從原告用餐盤撞擊自己開始的,既然是原告引發的沖突并且造成矛盾升級,原告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認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在與他人因瑣事產生糾紛時,應當正確對待,理智處理,在與原告孔某因食堂讓路問題發生爭執后未能保持冷靜,而是選擇以暴力方式解決糾紛,造成原告身體損害,對本次事件及原告損害的發生具有較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孔某在與被告張某因讓路問題發生爭執后用餐盤撞擊被告并辱罵對方,進而導致矛盾激化,對損害的發生亦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法院酌定被告張某的責任比例為70%,原告孔某的責任比例為30%。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孔某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7萬元。 法官講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具體到本案,糾紛系因讓路問題產生,在發生矛盾時雙方均未保持冷靜和理智,甚至大打出手,使得“小矛盾”變成“大糾紛”,被告用頭盔擊打原告頭部致其受傷,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與被告發生糾紛時未友好解決,致使矛盾激化,亦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