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法官結合本院另一起生效裁判及時妥善化解一起返還原物案。 2021年3月19日,原告劉某某與案外人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汽車專項分期付款/擔保合同》,浙江某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為該合同進行擔保,劉某某與浙江某擔保公司同日簽訂《汽車分期付款擔保服務合同》,約定原告向其交納21198元服務費并留存車輛鑰匙一套由其代為保管。劉某某購得的漢蘭達車輛一臺,總價款為175000元整。車貸償還期間,2023年5月8日,劉某某突然發現案涉車輛丟失,向公安機關報警后,與浙江某擔保公司核實后得知車輛系被其子公司通化某公司開走,至今已長達一年零四個月之久,給劉某某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劉某某要求返還豐田漢蘭達車輛,如案涉車輛已滅失或不能原狀返還,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款8.5萬元,同時,賠償原告車輛占用期間損失88000元及利息,訴訟費及實現債權產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此案雙方爭議較大,且之前雙方因償還貸款在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已有生效裁判,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坐下心平氣和地表達訴求進行調解,并結合前案的情況抽絲剝繭進行細致分析,釋法明理,最終說服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意見。被告通化某公司王某某將劉某某所有的漢蘭達車輛于2024年12月26日予以返還;該車輛在王某某占有期間(2023年5月2日至2024年12月26日)所發生的賠償、交通違章責任均由王某某承擔;浙江某擔保公司放棄向劉某某追償本院某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劉某某截止至2024年12月26日未清償的債務。至此,該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 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