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律,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132條。 今天,一起來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保護篇吧~ 鼓勵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服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的創作與傳播,鼓勵和支持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點的網絡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和使用。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網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干預。 采取保護未成年人的網絡技術措施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智能終端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安裝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不得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入校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條規定: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網絡服務要設置針對未成年人的限制機制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 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網絡游戲經依法審批后方可運營。 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并登錄網絡游戲。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作出適齡提示,并采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 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