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律,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132條。 今天,一起來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司法保護篇吧~ 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涉及未成年的案件應指定專班處理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上述機構和人員實行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適應的評價考核標準。 法院可依法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隱私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應當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的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并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場所進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必須出庭的,應當采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和心理干預等保護措施。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 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