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康某系某村村民。2012年10月,該村委會主任同康某簽訂《林木承包合同》,約定村委會將該村內屬于該村的樹木400余棵交由康某看護管理,待成樹后按五五分成。后村委會換屆,村委會以該合同當時未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嚴重違反法律和政策規定,侵害了集體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林木承包合同》無效。
【法官釋法】
從法律上來說,違反先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合同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締約過失責任以合同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以懲戒在民事法律關系
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當事人的不當行為,并彌補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一方當事人的直接損失和信賴利益損失。故締約過失責任是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最好注釋,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本案的事實來看,康某行為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首先,從《林木承包合同》的內容來看,其是對村集體財產的處分,但該處分明顯不符合村民的一般期冀,康某對此是明知的,但作為該村集體中一員,康某仍與村委會簽訂該合同,故其行為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其次,從該村委會與村民之間的訴爭情況來看,法院近幾年受理的以該村委會和該村集體成員之間的各類訴訟,在數量有幾十件之多,案情多有該村換屆之后的繼任者不認可前任所簽合同之客觀情況存在,案件的起因多有前屆所簽合同的內容難以符合村民的一般期冀。本案中的特殊情況亦在于此,康某作為該村集體的常住成員,對該村集體在運轉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是明知的,其在明知該村集體在決策等方面多年來一直存在問題的情況下,仍與村委會簽訂內容難以符合該村集體成員的一般期冀的《林木承包合同》,若其無責,與法、情、理皆不相符。
從合同無效的原因來看,合同為康某明知村委會履約能力存在明顯瑕疵的情況下簽訂。
村委會在對集體財產進行處置和分配時未經法定程序表決決定,其實際處置村集體財產的行為損害了村集體的利益,致使法院判決《林木承包合同》無效,村委會應對合同無效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但上述兩份判決是認定當事人責任的主要依據,而不是唯一依據。故康某作為該村集體的一員,其應與村委會對不符合村民一般期冀的合同的無效共擔責任。如此亦是對該村村民不當預期的負面評價,可能會收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責任比例和損失認定還應考慮到康某實際的專業法律素養。
康某系該村農民,雖然對合同無效應承擔相應責任,但考慮到康某對于合同等法律專業知識的熟悉程度等客觀情況,綜合評判,以該村委會對締約的過失承擔70%責任、康某承擔30%的責任為宜。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來看,合同無效的過錯在于該村委會在簽訂合同之前未履行法定的程序,其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判決是認定當事人責任主要依據,不是唯一依據。本案中的特殊情況在于,當事人一方為村委會,另一方為該村集體組織成員,康某作為該村集體的常住成員,若不知村集體在運轉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顯然與常理不符,其在明知村集體在決策等方面多年來一直存在問題的情況下仍與村委會簽訂內容難以符合村集體成員的一般期冀的《林木承包合同》,若其無責,與法、情、理皆不相符。故其作為該村集體的一員,其應與村委會對合同的無效共擔責任。法院綜合考慮,認定村委會承擔70%的責任,康某承擔30%的責任。法院判決村委會賠償康某勞務費、工具費、農藥費共計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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