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社部失業司《關于延長失業補助金、臨時生活補助受理期限3個月的函》(人社失業司便函〔2021〕116號)及上級單位要求, 對2021年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放寬申領失業補助金時限,申領期限延長至2022年3月31日。 資格條件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含2020年度符合領取失業補助金條件未申領的參保失業人員及已申領但累計享受未滿6個月的參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失業補助金: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二)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包括實際繳費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和實際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目前仍處于失業狀態的失業人員。 失業補助金按月發放,與2020年累計計算,最長可享受6個月。 申領期限及方式 截至2022年3月31日,符合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通過 “長春社會保險”微信小程序、社區端、就業局端及長春市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單位網廳進行申請。 計發標準 失業補助金自申請當月計發,期限為6個月,標準分兩個檔次: (一)累計實際繳費滿1年的,標準為1353.60元/月; (二)累計實際繳費不足1年的,標準為846元/月。 停發條件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停止發放失業補助金。 |